做好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管理是保证认证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的基础,该部分内容将从认证组织架构、实施程序、过程管理以及认证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四个部分对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认证组织架构
负责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与实施的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评估机构和认证专家组织。
1.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部。负责全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宏观管理,发布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实施办法与标准,统筹协调全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进度,指导监督全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组建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根据全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结果,制定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政策。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进度,指导监督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推荐并委托授权有资质、信誉好的教育评估机构开展第二级专业认证工作;成立本地区相应专家组织;根据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结果,制定加强本地区师范类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政策。
2.教育评估机构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负责全国师范类专业第一级监测、第三级认证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相应委托省份的第二级认证的组织实施;建立国家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及入库专家培训、评价与动态管理;建设教师教育质量监测平台及师范类专业认证 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参与师范类专业认证的院校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承担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教育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评估机构”)。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根据该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为该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提供业务咨询与指导服务;接受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及委托省份相应专家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3.认证专家组织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规划与咨询、指导和检查;对拟承担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对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进行资质认定;开展全国师范类专业认证的结论审定,受理认证结论异议的申诉等。
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评估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
省级相应专家组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相应专家组织,负责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规划与咨询、指导和检查;制定本地区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结论审议工作机制;对教育评估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认证工作程序
第一级采取网络平台数据采集方式,对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信息进行常态化监测。第二、三级采取专家进校考查方式,对师范类专业办学质量进行周期性认证,认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专业自评、材料审核、现场考查、结论审议、结论审定、整改提高等7个阶段。
1.第一级监测
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所在高校,按要求每年定期填报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数据信息。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对全国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数据进行监测、挖掘和分析,并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数据进行比对,建立各级监测指标常模,形成各类监测报告,为各地各校推进师范类专业内涵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2.第二级认证
申请与受理。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师范类专业,经学校同意后,可向教育评估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其中地方高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向教育部评估中心提交认证申请。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通知申请学校开展专业自评;审核 不通过,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
专业自评。通过受理专业依据认证标准开展自评自建,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梳理认证工作材料,总结专业建设成绩,剖析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改进措施,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材料审核。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认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审核不通过,专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自建自改,再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现场考查。教育评估机构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5人构成,其中,外省专家不少于 1/3,业界专家不少于 1/3。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等认证材料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式,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情况做出评判,给出现场考查结论建议,并向高校反馈现场意见。
结论审议。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
结论审定。审议结果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结论审定按照协商一致方式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含),认证结论方为有效。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 6 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 年”“不通过”三种。认证结论适时发布。
整改提高。高校依据认证专家现场反馈意见和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进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3.第三级认证
申请与受理。有六届以上毕业生的师范类专业所在高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教育部评估中心提交认证申请,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专家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通知申请高校开展专业自评;审核不通过,向申请高校说明理由。
专业自评。通过受理专业依据认证标准开展自评自建,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梳理认证工作材料,总结专业建设成绩,剖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材料审核。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认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审核不通过,专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自建自改,再次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现场考查。教育部评估中心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3-5人构成,其中,业界专家不少于1/3。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等认证材料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式,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情况做出评判,给出现场考查结论建议,并向高校反馈现场意见。
结论审议。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结论审定。审议结果经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同意后报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结论审定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全体委员 2/3 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 2/3 以上(含),认证结论方为有效。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 6 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 6 年”“不通过”三种。认证结论适时发布。
整改提高。高校依据认证专家现场反馈意见和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进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三)认证过程管理
师范类专业认证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要求高的工作,由专门性教育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认证过程实行项目负责制和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通过严格的认证纪律与监督约束,确保实施规范、过程有序、质量有保障。
1.教育评估机构管理
教育评估机构在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对上接受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和省级相应专家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对下具体负责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质量,因此,加强教育评估机构管理是整个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教育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能力建设、工作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将通过加强对教育评估机构的准入门槛、过程监督及绩效评价,保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质量。其中,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教育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标准,认定和公布具备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名单;负责督促教育评估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包括认证队伍建设、认证组织建设和认证文化建设等,特别是专业化水平和研究能力提升;负责对教育评估机构组织实施的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建立进退机制,评价不合格的教育评估机构将被取消认证工作资格。
2.认证项目管理 师范类专业第二、三级认证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包括认证专家管理、观察员管理、秘书管理、经费管理等,项目时间自申请专业通过受理开展自评起至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给出认证结论止。
(1)项目管理员管理
项目管理员是代表教育评估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服务和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全程负责,发现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认证专业及所在高校与专家组的关系,做好监督、管理、服务,同时不干涉专业及所在高校与专家组工作。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员同时须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及时将项目分析总结材料报给相应的教育评估机构。
(2)认证专家管理
认证专家是经教育部评估中心培训合格、受教育评估机构委派开展相应专业领域现场考查工作的专业人员。师范类专业认证建立认证专家准入、选用、培训与评价制度,要求认证专家“执证上岗”并实行全过程评价,保证认证工作质量。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认证专家遴选标准和资质认定;教育部评估中心负责建立国家认证专家库,组织开展库内专家统一培训;教育评估机构从国家库内选派认证专家,并负责认证专家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3)观察员管理
观察员是经教育部评估中心培训合格、受教育评估机构委派进校观摩专家组现场认证考查工作的资深认证专家、教育研究专家或教育管理专家。观察员全程观摩专家组现场考查认证工作,主要任务是观摩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及认证工作体系的运行情况,为认证工作的持续改进和质量提高提供决策参考。观察员须遵守认证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参与或干涉专家组现场考查所开展的各项活动。
(4)秘书管理
秘书是经过教育部评估中心培训获取资格,在专家组现场考查工作过程中负责联络、协调、服务、记录、观察、评价、纪律检查、经费报销等职责的专门人员,须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心,善于沟通,富有效率,遵守认证规范和认证纪律,能够掌握认证政策,熟悉认证理念和认证标准,原则上由具有认证、评估相关经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5)经费管理
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专家组成员(含项目管理员、观察员、秘书)进校考查阶段所发生食宿费、交通费、评审费、会议室租赁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由专项经费承担,其他人员不在其列,各类费用支出标准须严格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要求执行。
3.认证纪律与监督
教育部设立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纪律监督平台,接受社会各界对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问题的反映和举报,对认证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营造风清气正认证风尚,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同时对参评高校、认证专家及教育评估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予以监督检查。
(1)明确认证纪律
参评高校应遵守纪律包括,不迎送专家,不安排各种形式宴请;不召开汇报大会(包括开幕式和闭幕式),不组织师生文艺汇报演出,不造声势(包括校内张贴欢迎标语、悬挂彩旗等);不送财物,不超标超规格安排食宿;专家组名单公布后,学校不得拜访认证专家,不得邀请认证专家来学校讲学、访问等。现场 考查专家应遵守纪律包括,接到认证工作通知后不接受参评院校的讲学、访问邀请;不接受参评学校认证前拜访,不接受礼品礼金;不透露认证专家组内部讨论情况;与参评学校存在利益关系(如校友、兼职、校董、奖学金设立者、捐资者等)时,主动提出回避等。
(2)实施“阳光认证”
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阳光认证”,保证认证工作公正开透明、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认证工作相关政策文件与实施办法、认证标准、认证程序和活动、专家名单以及专业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专家组现场认证反馈结论等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包括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及省级相应专家组织对参评高校、认证专家以及教育评估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专家组、参评高校、项目管理员之间建立相互监督评价工作模式,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及行为进行调查并视情节予以处理;三是建立争议处理机制,教育部认证专家会负责受理认证结论异议申诉,并将按《办法》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四)认证管理信息系统使用
师范类专业认证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工作平台,与现代信息技术有效融合,实现了认证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增强了认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提高了认证工作的科学性及有效性,及时为参与认证各方提供信息服务与工作支持。
1.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认证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参评高校、认证专家及教育评估机构参与师范类专业认证相关信息,包括认证数量、认证过程、认证结果、认证经历、认证评价、认证整改等;同时可以通过系统对参评高校、认证专家及教育评估机构进行组织与管理,包括下达认证文件、开展认证指导和监督等。
2.服务于教育评估机构
教育评估机构可以通过认证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参评高校、认证专家参与师范类专业认证相关信息,包括认证数量、认证过程、认证结果、认证经历、认证评价、认证整改等信息;同时可以通过系统对参评高校、认证专家进行具体组织与实施,包括下达认证通知、上传下载认证材料、选派评价认证专家、组织现场考查材料调阅及相关活动安排、开展认证评价等。
3.服务于认证专家组织
认证专家组织可以通过认证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参评高校、教育评估机构参与师范类专业认证相关信息,包括认证数量、认证过程、认证结果、认证经历、认证评价、认证整改等信息;同时可以通过系统下达认证结论审议通知、下载认证结论审议材料、进行工作交流互动等。
4.服务于参评高校
参评高校可以通过认证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学校参与师范类专业认证相关信息,包括认证数量、认证过程、认证结果、认证经历、认证整改等信息;同时可以通过系统提交认证申请、下载认证文件和相关用表、上传自评举证材料、与专家开展评建互动、配合现场考查材料调阅及相关活动安排、开展认证评价、提交整改报告等。
5.服务于认证专家
认证专家可以通过认证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参评专业认证相关信息,包括专业教学状态数据分析报告、自评报告及相关举证材料、评建过程、现场考查过程、认证结果、认证经历、认证评价、认证整改等信息;同时可以通过系统下载认证文件和相关用表、上传认证材料审读意见、与学校开展评建互动、现场考查材料调阅及相关活动安排、开展认证评价、提交现场考查报告等。